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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与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2100号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水蓝湾1栋3单元11D。法定代表人:李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28号厂房A。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蒋必果书 记 员  余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