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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庆,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773号申请人:陈国庆,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上列当事人民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75173.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城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