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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丘县正合农资植保有限公司与李泽志、李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正合农资植保有限公司,李泽志,李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642号原告:沈丘县正合农资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长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300235555。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洪,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志,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李白,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沈丘县正合农资植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志、李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沈丘县正合农资植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正合农资植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正合农资植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丘县正合农资植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