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城关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先云物权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介休市城关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城关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维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先云,男。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城关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先云物权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先云暂无全部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再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