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晨丹与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丹,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4033号原告:张晨丹,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59609386E(1-1)。法定代表人:张泰山,经理。原告张晨丹与被告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晨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乔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