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刑更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曹井丰犯抢劫、盗窃、转移赃物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井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1087号罪犯曹井丰,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围场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井丰犯抢劫、盗窃、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承刑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承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18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井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2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井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105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曹井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井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朱彦兵审判员 金小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