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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卫东与被告曹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卫东,曹凌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保125号原告曹卫东,男被告曹凌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卫东与被告曹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卫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曹凌波银行存款190000元。原告曹卫东以其所有的房权证新房字第S03025**号房屋对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凌波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913100801202569012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曹卫东所有的房权证新房字第S03025**号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变卖及设置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原告曹卫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军生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