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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万红与郝向东、李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红,郝向东,李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161号原告:郭万红,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向东,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俊明,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郭万红与被告郝向东、李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万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郭万红负担。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元小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