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行审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德海离心铸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泊头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德海离心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1行审92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法定代表人耿云雷,局长。被执行人泊头市德海离心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王武镇郭千村。法定代表人郭生辉,经理。申请执行人泊头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泊环罚字(201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复议,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执行。审判长 李 卫 东审判员 毕 木 华审判员 季国才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秀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