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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凤贞、贾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凤贞,贾攀峰,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3545号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西福苑锦绣华庭*号楼***单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51634106C。法定代表人:陈宏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琼,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一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凤贞,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被告:贾攀峰,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路南万和小学西侧同顺售楼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4689605G。法定代表人:席要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聚森,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信公司)与被告许凤贞、贾攀峰、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大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琼,被告金大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聚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凤贞、贾攀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凤贞、贾攀峰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金大陆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许凤贞、贾攀峰、金大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许凤贞、贾攀峰、金大陆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民信公司向许凤贞、贾攀峰、金大陆公司出借现金200万元,期限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许凤贞、贾攀峰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金大陆公司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许凤贞、贾攀峰未到庭,无答辩。金大陆公司辩称,民信公司所诉担保属实,请求调解。民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证据2.借款凭证一份,上述证据拟证明2015年2月16日民信公司、许凤贞、贾攀峰、金大陆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许凤贞、贾攀峰用于个人经营借款。担保人是金大陆公司,担保期限二年。证据3.工行电子回单一份,拟证明民信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中出借的义务,向许凤贞转款200万元的事实。证据4.补充协议一份,拟证明民信公司与许凤贞、贾攀峰、金大陆公司之间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将月利率由12.5‰变更为28.5‰,共同借款人以及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签字予以确认的事实。证据5.通知书一份,拟证明截止到2016年6月10日已经欠利息798000元,本息合计2798000元,双方约定的利率是28.5‰的事实。金大陆公司对证据1.证据2.证据4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其对借款本金的到账情况不知情。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没有借款人签字,是金大陆公司出具的。借款本息应该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予以认定。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以及欠款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1日,许凤贞、贾攀峰、金大陆公司与民信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用于许凤贞、贾攀峰个人经营。金大陆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2015年2月16日,民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许凤贞指定的账户转款200万元。许凤贞、贾攀峰、金大陆公司向原告民信公司出具借款凭证一份,载明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贷款月利率由12.5‰变更为28.5‰,许凤贞、贾攀峰、金大陆公司均在协议上盖章、签字。2016年,民信公司向许凤贞发出催收欠款欠息通知书,载明截止2016年6月10日许凤贞共欠利息798000元,共欠本息合计2798000元。保证人金大陆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此款经民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引起本案诉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信公司与许凤贞、贾攀峰、金大陆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后,如约向许凤贞、贾攀峰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许凤贞、贾攀峰收到民信公司出借的款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按照28.5‰计算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许凤贞、贾攀峰应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民信公司主张许凤贞、贾攀峰自2015年2月26日开始支付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许凤贞、贾攀峰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金大陆公司亦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对民信公司要求金大陆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大陆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许凤贞、贾攀峰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许凤贞、贾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许凤贞、贾攀峰追偿。三、驳回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许凤贞、贾攀峰、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昆松人民陪审员  李伟红人民陪审员  樊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