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晃黄雷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黄雷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菊,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新晃黄雷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黄雷乡转水村,组织机构代码68500120-8。法定代表人谢向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晃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晃黄雷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3万元,余款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未履行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