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5579号原告: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401X9。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骏蔚,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振兴东路439号桐乡吾悦广场B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F0Q14G。法定代表人:梁从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琴,公司员工。原告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骏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琴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院予以批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1日,原、被告同时在桐乡市濮院镇万家星城小区进行电器促销。在促销过程中,被告的遮阳伞摔倒,将原告进行展示的创维电视机损坏,经创维公司确认,原告受损电视机进货价为17500元。被告理应赔偿。然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被告答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系经过小区物业同意率先进入小区宣传,后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小区并将展示台搭在被告周围。当日系因为恶劣的大风天气,一阵强风来袭将其遮阳伞吹到。其在做活动前已经检查并安全放置遮阳伞等物品,该天气属不可抗力,由此导致的损害应属意外事件,其没有过错。且原告电视机价格颇高,但是在展台处却没有安排相关人员保障展品的安全,原告自身也有过错。最后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电视机的价值。综上,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监控视频1份,证明被告遮阳伞被风刮倒并将原告电视机打中;证据二,监控视频1份,证明原告电视机受损后进行妥善包装,防止损失扩大化;证据三,证明1份,证明案涉电视机的进货价格;证据四,出警现场登记表1份及备案单1份,证明事发当日,因被告遮阳伞摔倒令原告电视机受损后,原告报警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原告是家电经营商,与证明出具方关系密切,取得证明很容易,该证明不能够证明受损电视机的实际价值;对证据四,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一、二、四,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予以认定;证据三,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足以确认受损电视机价值,不予认定,不过被告同为电器经营商,认可受损电视机价值160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5月21日,原、被告均在桐乡市濮院镇万家小区举办促销展示活动,双方展台相邻。当天一直刮风,后被告所有的遮阳伞被风吹到并打到原告展示的型号为75E8900的创维电视机一台,导致其屏幕碎裂。原、被告均表示屏幕价值最大,不好维修。另,被告表示其处同型号电视机进货价为1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所有和管理的遮阳伞被风吹倒致原告财产损害的事实清楚。被告辩称系不可抗力所致,根据监控视频所示,事发当天虽然刮风,但原、被告仍在正常工作,原告处的遮阳棚也稳稳当当,明显未至不可抗力程度。对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身为遮阳伞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避免遮阳伞摔倒,以致电视机损坏,理应赔偿原告损失。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电视机价值,但被告同为电器经营商,表示其处同型号电视机进货价为16000元,故本院支持被告赔偿原告1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1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元,由被告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褚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