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劲源与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劲源,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第987号申请执行人李劲源,男,1970年3月25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交菱路**号国际公寓*座****室。被执行人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597323。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劲源与被申请执行人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云0125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劲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53314.5元,执行费2200元,合计155514.5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划拨了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155514.5元存款并于2017年10月27日清退153314.5元给李劲源,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执第987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毛伟春审判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楚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