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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围福里分店、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围福里分店,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陶梓欣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围福里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围福里马路边5号之一。负责人:蔡翠珠。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梅宾路东街2号2楼。法定代表人:黄世雄。上列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陶梓欣,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再审申请人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围福里分店、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陶梓欣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围福里分店、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产品未标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只是存在“标签瑕疵”问题,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虽然涉案产品没有遵照关于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对反式脂肪(酸)及其含量进行标注,但涉案产品已经清楚标明含有“植脂末(氢化食用植物油大豆油、可可脂、麦芽糊浆)”,该物质是反式脂肪(酸)的主要来源,若有不适宜食用的人群也能引起相应的注意,故涉案产品没有标注反式脂肪(酸)及其含量,并不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涉案产品只存在标签瑕疵,一审法院草率判决十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申请人十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鉴于被申请人并无受到任何实际损失,购买的涉案产品并未使用,也未对其造成任何人身损害,故申请人无须十倍赔偿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作为涉案产品的“经营者”即销售方,对其涉案产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申请人对经销的涉案产品是否违法并不明知,涉案产品即使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作为经营者的申请人,一审法院也不应判决承担赔偿责任。1、申请人是合法的经营者,具有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资质,并且申请人所经销的涉案产品均由医药企业合法配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严格按照药监主管部门的规定采购涉案产品。2、被申请人在不同时段、分批、多次购买涉案产品:总计购买35罐,购买数量多,其目的不是为了真正的消费,主观动机属于恶意购买涉案产品,利用诉讼的方式讹诈申请人,向申请人索取高额的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涉嫌诉讼诈骗,一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请求,违反了诚实信用及公平的基本法律原则。3、被申请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被申请人以原告的身份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不同法院,向不同的销售企业主张赔偿的案件至少有几十件,其要求赔偿的数额惊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上均有严重错误,是显失公平的,应该予以撤销,故请求依法撤销(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赔偿被申请人93800元,请求判决一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作出后,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围福里分店、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视为放弃权利。现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围福里分店、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并无新证据反驳原审判决,本院不予采纳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围福里分店、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围福里分店、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围福里分店、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