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恭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1675号原告: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康汇花园采雅一楼。法定代表人:邓滨。委托代理人:谢佛鹏,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萌,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恭辉,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布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