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寿平、杨秋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寿平,杨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越华,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到庭。被告:曾寿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杨秋容,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寿平、杨秋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湘022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铁建审 判 员 胡忠德人民陪审员 谢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