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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催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龙商贸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催33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千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设街办事处第九街坊。法定代表人:刘晓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花,女,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千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千龙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二十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千龙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公告费由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千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勇志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