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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文信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黔正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文信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黔正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7232号原告:重庆文信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董贤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祖耀,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黔正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法定代表人:刘子坤。原告重庆文信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黔正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文信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文信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