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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终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建伟、北京金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建伟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1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甲1号。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伟,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金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建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0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辇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我公司与胡建伟于2016年12月1日在山西省晋城市签订了框架协议,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口头约定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胡建伟对金辇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金辇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胡建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驳回金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金辇公司提出的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