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丛建芳、纪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建芳,纪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丛建芳,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纪玉华,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丛建芳与纪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纪玉华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纪玉华汽车一辆,车号为:鲁F×××××。二、被执行人纪玉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衍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声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