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曾兆敏、许武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兆敏,许武泉,林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曾兆敏,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坤,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武泉,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云玉,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兆敏与被执行人许武泉、林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闽0103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武泉、林云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兆敏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查询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后,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林云玉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XX号和声工商大厦X层XX室办公单元被本院另案先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云玉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XX号和声工商大厦XX层XX室办公单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正在处置,本案亦已参与(2016)闽0103执1232号执行案件的分配。另,申请执行人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