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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王文新、张小励、党改霞、张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王文新,张小励,张小军,党改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3055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府谷县木瓜镇。主要负责人姬建慧,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王文新,男,1969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张小励,女,1968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榆林市。被告张小军,男,1980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党改霞,女,1980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王文新、张小励、党改霞、张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