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458顾伟红与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伟红,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顾伟红,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5000040024。法定代表人:顾耀文,董事长。顾伟红与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2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归还顾伟红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0000元;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因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顾伟红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137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厂房及设备本院另案已处置完毕,本案依法参与受偿,受偿金额为142038.86元,另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暂未查控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受偿的款项及暂未查控到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2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纯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