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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喜梅、邱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喜梅,邱刚,黄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896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汝南信用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新城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4522864。法定代理人:张磊,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银锤,该信用社职员。被告冯喜梅,女,1964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邱刚,男,1982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黄金平,女,1969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喜梅、邱刚、黄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