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府谷县中医医院与刘钰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特4号申请人府谷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府谷县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董金海,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惠军,系该院副院长。申请人刘钰琦,男,汉族,2012年1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永明,系申请人刘钰琦父亲。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府谷县中医医院与刘钰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赔偿纠纷,于2017年10月19日经府谷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刘钰琦)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府谷县中医医院)的医疗行为(措施),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刘钰琦)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第二条、甲方(府谷县中医医院)一次性支付乙方(刘钰琦)人民币各项费用共计叁拾玖万元整(390000元),包括乙方已借伍万元整,该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第三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经府谷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当日,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府谷县中医医院与刘钰琦于2017年10月19日经府谷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金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