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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3051号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对原告陆胜诉被告蒋芳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002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100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十行中的“三、被告蒋芳玲赔偿原告陆正永各项损失共计10138元”补正为“三、被告蒋芳玲赔偿原告陆胜各项损失共计10138元”。审判员  易淑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蕴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