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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财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奕杭、陈佳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奕杭,陈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48号申请人:王奕杭,女,1999年4月16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晓伟(王奕杭之父),1971年5月22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佳庆,男,1992年4月24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王奕杭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佳庆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5万元。担保人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5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