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郭守强、陈晓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守强,陈晓叶,刘书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1000号申请人:郭守强,男,住,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晓叶,男,1971年1月31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刘书森,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郭守强与被申请人陈晓叶、刘书森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郭守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陈晓叶、刘书森名下价值33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沈晴雯郭守强提供现金330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晓叶、刘书森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