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834号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枫林水郡A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艳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丽,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 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