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奇、殷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奇,殷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202号申请人:张奇,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殷达,男,1993年6月4日出生,住苏州市,申请人张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殷达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或者查封价值100,000元的等值财产。担保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殷达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或者查封其价值100,000元的等值财产,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子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