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9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9159号原告:沈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姚某,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负担。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秋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