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士清与绥棱县水务局土地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清,绥棱县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杨士清,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绥棱县水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曲剑,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士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棱县水务局土地租赁合同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绥棱县水务局银行存款已偿还申请人全部欠款,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力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静静书 记 员 杜天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