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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李社平、黄社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李社平,黄社忠,何阳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朱惠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伟,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亮,该支行员工。被告:李社平,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黄社忠,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何阳英,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被告李社平、黄社忠、何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