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5484号原告:宋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鞠某,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原告宋某诉被告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郑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