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4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5484号原告:宋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鞠某,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原告宋某诉被告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郑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