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特20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杨磊、杨宝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磊,杨宝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特20065号申请人:杨磊,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新港船厂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5********。被申请人:杨宝利,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5********。代理人:杨宝玉(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新港船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0********。申请人杨磊申请宣告杨宝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磊称,请求法院确认杨宝利为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由于杨宝利是智力残疾人(重度贰级),且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没有语言表达能力,属无完全行为能力人。杨宝利没有结婚,没有子女,父母均已去世。在2016年2月23日变更的残疾证中指定由杨磊(杨宝利的侄子)作为杨宝利的法定监护人。杨宝玉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均属实,同意申请人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宝利现年52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叔侄关系。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10月6日受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津医司医鉴[2017]民鉴第028号《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杨宝利法医学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宝利目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叔侄关系,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杨宝利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事实根据,依法应当宣告被申请人杨宝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宝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