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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友与被执行人迟锡龙、谢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迟锡龙,谢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909号申请执行人杨友。被执行人迟锡龙。被执行人谢桂珍。申请执行人杨友与被执行人迟锡龙、谢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迟锡龙、谢桂珍于2015年7月30日前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合计886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未偿还款项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房屋。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