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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李均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54号原告: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戴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宪和,总经理。被告:李均才,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景 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科睿7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