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李均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54号原告: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戴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宪和,总经理。被告:李均才,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景 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科睿7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