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1、陈某2与被上诉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1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女。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敏,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报春,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1、陈某2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1、陈某2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陈某1、陈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1、陈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陈某1、陈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含江审判员 王宏玖审判员 童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