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帅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9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帅东,男,汉族,初中毕业,1988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帅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代理检察员彭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帅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帅东伙同张晓强(另案处理)到新郑市龙湖镇河南工程学院西门会昌网吧,趁受害人罗某熟睡之际,将其魅族MX6手机盗走。经郑州瑞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资产评估价值为1583.00元。2、201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帅东到郑州市航海路国香茶城对面撸吧网络会所,趁受害人陈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网吧吧台上的苹果6手机盗走。经郑州瑞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资产评估价值为342.00元。3、201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帅东伙同张晓强到郑州市岗东路博文网吧,趁受害人张某2熟睡之际,将其VIVOv3Max手机盗走。经郑州瑞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资产评估价值为1216.00元。4、2017年4月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帅东伙同张晓强到郑州市十里铺街月光林地网吧,趁受害人张某3熟睡之际,将其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郑州瑞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资产评估价值为2872.00元。5、201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帅东伙同张晓强到郑州市中原区昌达路吉谷电竞网吧,趁受害人菇万洲熟睡之际,将其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郑州瑞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资产评估价值为2510.00元。6、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帅东伙通张晓强及他人到郑州市龙子湖姚桥路与博学路交叉口东北角COCO网吧,趁受害人阴建瑞熟睡之际,将其oppoA33手机盗走。经郑州瑞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资产评估价值为854.00元。7、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帅东伙同张晓强及他人到郑州龙子湖姚桥路与博学路交叉口东北角COCO网吧,趁受害人阴瑞龙熟睡之际,将其魅族note5手机盗走。经郑州瑞华联合资严评信事务所(普通合伙)资产评估价值为721.00元。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帅东具有坦白,初犯的从轻量刑情节,同时具有多次盗窃的从重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帅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陈某、张某2、张某3、茹某、阴建瑞、阴瑞龙的陈述,证人张某1、孙某、任某、惠某、殷某的证言,郑州瑞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帅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李帅东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李帅东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2、系流窜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帅东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帅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帅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罗响损失人民币1583元,退赔被害人陈硕损失人民币342元,退赔被害人张培仲损失人民币1216元,退赔被害人张旭损失人民币2872元,退赔被害人茹万洲损失人民币2510元,退赔被害人阴建瑞损失人民币854元,退赔被害人阴瑞龙损失人民币7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高 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