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河北东庞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河北东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415号原告张鹏飞,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程剑锋、段洪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东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2号明日郡商务楼8号楼裙楼010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良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与被告河北东庞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鹏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鹏飞承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