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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执1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374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与方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方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1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43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玉,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思明,男,1942年5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与被执行人方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44221.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履行人民币36516.06元,余款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1374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