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某某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某某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975号原告:贵州某某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公司销售经理。被告:赵某某。原告贵州某某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某某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贵州某某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