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夏友翠与艾润、叶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友翠,艾润,叶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友翠,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艾润,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叶海英,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友翠与被执行人艾润、叶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艾润、叶海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夏友翠借款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友翠与被执行人艾润、叶海英于2017年10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夏友翠与被执行人艾润、叶海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428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在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