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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虞建林与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建林,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21行初40号原告:虞建林,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6064180688D,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华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张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理洪,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建林诉被告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中,经原告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时间审限。现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建林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建林撤回对被告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建林承担。审 判 长  侯保中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赖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