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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冉鲜明与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鲜明,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鲜明,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新民镇。被执行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住所地奉节县汾河镇。负责人:周树林,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鲜明与被执行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该煤矿已于2016年实施直接性关闭,除其享有剩余采矿权价值(资源费)未退还(本院已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予以冻结,但暂未到位)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停工留薪期工资1134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2100元、鉴定检查费400元、诊断检查费580元,共计74429元,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