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冉鲜明与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鲜明,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鲜明,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新民镇。被执行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住所地奉节县汾河镇。负责人:周树林,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鲜明与被执行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该煤矿已于2016年实施直接性关闭,除其享有剩余采矿权价值(资源费)未退还(本院已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予以冻结,但暂未到位)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停工留薪期工资1134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2100元、鉴定检查费400元、诊断检查费580元,共计74429元,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