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034叶苏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苏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034号被执行人:叶苏南,男,汉族,1995年8月1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叶苏南犯盗窃罪追缴罚金、退赔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1283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叶苏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责令王峥、被执行人叶苏南共同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6958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叶苏南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13日、2017年9月21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2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叶苏南住所地根思乡双港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家庭有农村集体土地住宅用户三间七架梁房屋。2017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叶苏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