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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查英与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杜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英,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杜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查英,女,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95756-8,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路388号。法定代表人:缪彬彬。被执行人:杜文峰,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查英与被执行人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杜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4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杜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查英借款本金5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分三段计算,第一段以5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止为265500元;第二段以5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止为221250元;第三段以5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查英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2017年5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杜文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2、2017年6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杜文峰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3、2017年6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杜文峰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被执行人杜文峰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5、被执行人杜文峰名下有位于高尔夫花园102幢018室、贵都花园2幢105室房地产二套。本院对上述房地产予以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但该房屋为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已向首查封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6、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8227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