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德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德朝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31号罪犯陈德朝,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汉族,文盲,捕前务农,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蕉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德朝于2010年2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因漏罪押回重审,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蕉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其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朝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6年2月起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086分;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666分,获得表扬4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德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