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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执83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秀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837号之五被执行人刘秀尧,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百合镇居民。被执行人刘秀尧因盗窃罪被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72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6日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至今仍未依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也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本案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本案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