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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新会区会城紫晶殿娱乐城、陈振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新会区会城紫晶殿娱乐城,陈振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96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的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会区会城紫晶殿娱乐城。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北路**号**层。经营者:陈振辉。被告:陈振辉,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新会区会城紫晶殿娱乐城、陈振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张赞天审判员  梁树荣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彩艳 来源:百度搜索“”